為切實保障公眾食品安全,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,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布的《食品召回管理辦法》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此次修訂聚焦召回效率與懲戒力度兩大核心,對原有規定進行了重要調整與完善,標志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邁向更精準、更嚴格的新階段。
新規最顯著的變化之一,是大幅壓縮了食品召回的實施時限。根據規定,食品生產者如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,應立即停止生產,并按照風險等級啟動召回。對于一級召回(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或死亡的),生產者應在知悉后24小時內啟動,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;二級召回(可能引發一般健康損害)的啟動時限為48小時內。相比舊規,啟動和完成的整體時限要求更為緊迫,旨在以最快的速度將潛在風險食品撤出市場,最大限度減少危害擴散的可能。這一“加速度”體現了監管層面“時間就是安全”的理念,對生產企業的應急響應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。
與此新規顯著升級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。一方面,明確了對于未依法履行召回義務、拒不召回、召回不徹底等行為,市場監管部門可處以更高額度的罰款,情節嚴重者,可責令停產停業,直至吊銷許可證。另一方面,新規強化了“處罰到人”的原則,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負責人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法可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。這大大提高了違法成本,形成了強有力的震懾,促使企業管理人員不敢心存僥幸,必須將食品安全置于首位。
值得注意的是,新規對召回工作的閉環管理提出了更細致的要求。要求食品生產者不僅要負責召回不安全食品,還需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、銷毀等措施,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,并需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召回和處理情況。新規也鼓勵食品經營者(包括零售環節)建立并執行食品召回協查制度,在獲知相關召回信息后,應當立即停止經營,配合生產者進行召回,這進一步織密了從生產到銷售的全鏈條安全防護網。
此次修訂的《食品召回管理辦法》,與近年來實施的《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實施條例緊密銜接,構成了更加嚴密的法律責任體系。通過壓縮時限“搶時間”,升級懲戒“強威懾”,完善流程“堵漏洞”,新規無疑為我國的食品安全再上了一道堅實的“緊箍咒”。它向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傳遞出明確信號:食品安全是不可觸碰的紅線,主動、及時、徹底地召回不安全食品是法定義務,任何懈怠與逃避都將面臨法律的嚴懲。隨著新規的落地,公眾的“舌尖安全”將獲得更有力的制度保障,食品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也將得到進一步規范與促進。